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國外總機構進口舊機器提列折舊之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外國公司在臺之分公司自國外進口其總公司所有之舊機器,得以該總公司帳載未折減餘額加進口費用為該項機器之取得成本,按我國所得稅法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就其未使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至有關總公司帳載該項機器之未折減餘額,可憑當地合格會計師之簽證文件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