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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成本超過限額之小客車耐用年限屆滿仍使用者得重估殘值續提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98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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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實際成本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編者註:現為250萬元)之乘人小客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4款(編者註:現行第13款)規定,以實際成本100萬元(同前註)為限計算殘值,其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依同條第9款(編者註:現行第8款)規定重新估計殘值,按原提列方法續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