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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污水及煤煙之處理設備按2年提列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757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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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裝置「污水處理設備」、「煤煙處理設備」等財產設備,其耐用年數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但書規定,按2年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