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經撤銷登記處分者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73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其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之日為準起算(編者註:財政部97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其起算日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89年9月29日經(89)商字第089027788號函以「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該撤銷登記之處分,應自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時,發生效力,與公司是否提起訴願,係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