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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經撤銷登記處分者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73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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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其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之日為準起算(編者註:財政部97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其起算日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89年9月29日經(89)商字第089027788號函以「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該撤銷登記之處分,應自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時,發生效力,與公司是否提起訴願,係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