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設籍課稅之營利事業遇有歇業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利事業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之日為準起算(編者註:財政部97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其起算日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惟上開營利事業如屬公司組織者,其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仍應依本部83年8月17日台財稅第831606355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設籍課稅之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其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前,向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時,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應切實通知其先向主管機關補辦解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