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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各項核能去污設備之耐用年數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29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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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公司購置「核能去污設備」之耐用年數,核復如說明。說明:二、案經本部賦稅署函轉經濟部工業局工(73)六字第010586號函復意見略以:「核能去污設備中之活動去污貨櫃車」,仍視為貨櫃;其餘如「金屬電化學打光及水沖洗槽」、「管線清潔器」、「三氟三氯乙炔工具去污系統」與「遠離去污箱」等4項設備,宜列為「核燃料物質加工設備」。請依上述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