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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起算日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63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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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準起算(編者註:財政部97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其起算日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所稱核准之日,係指核准文書發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