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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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取得固定資產原則上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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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取得後尚未使用前,除該項已取得之資產,須俟取得其他資產並安裝後,始能使用者外,均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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