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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固定資產原則上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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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取得後尚未使用前,除該項已取得之資產,須俟取得其他資產並安裝後,始能使用者外,均應依照規定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