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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獲設立許可之銀行其籌備處之股款利息應辦清決算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50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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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未獲設立許可之商業銀行籌備處,其儲存指定銀行之股款利息,核屬籌備期間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清算後如有盈餘分配予各發起人時,應以營利所得辦理申報。二、至於發起人領取前述之所得,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銀行籌備處之發起人業將隱名合夥契約報經管轄稽徵機關核備有案者,准按實際之出資比例攤計而分別核課其所得稅,否則仍應併入出名發起人所得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