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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買賣業者暫時出租購進之機器設備不得提列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2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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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非經營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而係從事買賣業務者,其購進之機器及設備,在未出售以前,如暫時出租,除收取之租金應作為非營業收入列帳外,該項屬於商品存貨性質之機器及設備,不得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