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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清算期間跨年度仍應依申報年度稅率計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702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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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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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其清算期間雖遇跨年度,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以申報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說明:二、清算時間雖遇跨年度,惟因清算所得之計課,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係就辦理清算之營利事業資產變現收益等,減除清算損失後之餘額為清算所得額,與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繼續經營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各年度所得額情形不同,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應依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