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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置房屋因故無法過戶可先報備並於付清價款開始使用後提列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3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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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辦公用房屋,如因情形特殊,於遷入開始使用後,尚無法辦妥過戶手續取得所有權狀,可以付清價款開始使用之日為取得資產日,依法核列折舊,但應先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