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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而未按時申報者於核定前得補辦當期決算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6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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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依同條第4項規定核定其所得額前已自行補辦申報者,可予受理並依有關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