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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折舊年數過短而改按耐用年數表規定攤提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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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按短於「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規定之年數攤提折舊,在未經稽徵機關發現前,自行改按「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規定之年數攤提折舊,應屬可行。惟應將以往各年度超提之折舊數統列為更正年度之收益課稅,再就該項經更正後固定資產之未折減餘額,按規定使用年數減去已使用年數為未使用年數,據以攤提以後年度之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