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折舊年數過短而改按耐用年數表規定攤提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按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攤提折舊,在未經稽徵機關發現前,自行改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攤提折舊,應屬可行。惟應將以往各年度超提之折舊數統列為更正年度之收益課稅,再就該項經更正後固定資產之未折減餘額,按規定使用年數減去已使用年數為未使用年數,據以攤提以後年度之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