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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尚有存貨時其清算所得之計算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1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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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請註銷登記,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尚有存貨,如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其估價收益併計清算所得課稅,則嗣後出售該項存貨時,毋須再予調整;如其清算所得尚未核定,則其存貨可以其實際出售價格為準核計收益,併計清算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