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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而未依法申報當期決算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3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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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可即依通報之營業收入等資料,按核定之同業利潤率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當年度同業利潤率標準如未經核定,得按最近年度核定之同業利潤率標準計課。當期所得額經核定課徵確定後,如核定之當年度同業利潤率標準,與據以課徵之同業利潤率標準有所差異時,可免再變更原已核定之所得額,以維持行政處分已確定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