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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重整如何辦理決算申報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5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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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年度中重整,其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尚未屆法定徵收期間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並比照所得稅法第75條第5項之程序辦理。即重整之公司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10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俾向重整監督人申報重整債權。三、公司在年度中重整,經申報核定之虧損,若以後3年內(編者註:現為10年)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要件者,可先自其純益額中扣除該虧損後再行核課。至「3年」如何計算一節,可比照本部68年3月31日台財稅第32047號函釋有關會計年度變更之營利事業如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四、公司執行重整計畫時,其跨年度者,仍應分別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