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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資產折舊由平均法改為定率遞減法之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58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0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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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原採平均法,變換為定率遞減法時,應以依照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之耐用年數,減除已使用年數後之尚可使用年數及帳載未折減餘額,並依下列公式:
r=1-n√ 即折舊率=1-年限√
求其折舊率及計算其每年應提之折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