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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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之資產可逕按帳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19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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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於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可逕按帳載數計算,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二、營利事業之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若發生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耗竭及攤折者,亦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