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之資產可逕按帳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19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於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可逕按帳載數計算,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二、營利事業之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若發生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耗竭及攤折者,亦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