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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9 22: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1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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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地方法院宣告破產,不服提起抗告,如於抗告程序終結裁定確定後,另行訂有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第5項規定,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10日前提出決算申報;如原地方法院宣告破產時已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於抗告確定後未另行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應於抗告裁定確定後10日內,辦理當年度決算申報;至於上項決算申報所發生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視同破產債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