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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1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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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經地方法院宣告破產,不服提起抗告,如於抗告程序終結裁定確定後,另行訂有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第5項規定,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10日前提出決算申報;如原地方法院宣告破產時已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於抗告確定後未另行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應於抗告裁定確定後10日內,辦理當年度決算申報;至於上項決算申報所發生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視同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