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分支機構提列之備抵呆帳免與國內部分併計提列限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206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我國銀行在國外設有分支機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有關國外分支機構備抵呆帳之提列,仍以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為準,無須與國內部分合併計算提列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