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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為審核老人生活津貼函查其所得及財產資料時應予提供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08498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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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因審核中低收入老人申請生活津貼作業需要,請提供專案函查之申請人全戶之所得及財產資料乙案,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協助提供,免逐案報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