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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供上市公司課稅資料可予照准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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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審查業務需要,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上市公司之課稅資料,准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貴會逕洽有關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