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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供訴訟機關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應以機關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2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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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關調查證據之規定,需要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時,請由法院逕向各稅捐稽徵機關函洽提供。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此項規定提供之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應以機關為限;如由法院核發查詢附聯,交由債權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與上述稅捐稽徵法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