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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契稅代徵機關派員抄錄課稅資料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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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契稅條例第29條規定代徵契稅之鄉、鎮、市、區公所,為加強契稅之稽徵,派員至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抄錄房屋稅籍紀錄表及現值核計表等課稅資料,應准予提供;惟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其保密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