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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設有管理人之祭祀公業派下員仍得委託律師函查其課稅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607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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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委託律師函查該公業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資料,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以提供。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本案祭祀公業×××設有管理人,依上開法條規定,雖由該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惟該派下員之一○○○,既為該祭祀公業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之一,依土地稅法規定,亦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因之,其委託律師請求提供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資料,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