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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申請核發已死亡配偶之納稅或無欠稅證明應查證死亡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01495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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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以其配偶已死亡,為申報遺產稅,函請核發配偶之納稅或無欠稅證明時,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查證其配偶之死亡證明,始得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