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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提供遺產資料作為漏短報免責之理由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33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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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郭××君申請查告其先父××遺產資料乙案,可就貴局現有郭君財產歸戶情形函復,並說明所提供資料僅為納稅人未申報前由稽徵機關所主動蒐集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或其他稅捐時,仍應依法誠實申報,不得以稅捐機關未提供資料作為漏、短報免責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