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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為欠稅執行需要得逕向金融機構查詢標的物抵押貸款之設定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34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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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理欠稅強制執行案件需要,得逕洽有關金融機構查詢擬作為執行標的不動產之設定抵押貸款情形,毋庸報經本部核准。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向金融機構查詢欠稅人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情形,以便移請法院就其欠稅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核與本部70/12/03台財稅第40060號函規定,向金融機構調查資金往來紀錄以作為課稅資料之情形有別,自不受該函規定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