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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向證券經紀商查詢客戶個人資料及成交紀錄無須報准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048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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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向票券經紀商調查客戶買賣債、票券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因未涉及客戶之資金往來資料,並無本部70/12/03台財稅第40060號函規定之限制,毋庸報經財政部核准,前經本部83/07/27台財稅第831596651號函釋有案;準此,如稅捐稽徵機關向(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查詢客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成交紀錄,以作為課稅資料,未涉及資金往來紀錄者,亦毋庸報經本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