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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得逕向票券商調查債票券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資料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66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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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票券商調查客戶買賣債、票券之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毋庸報經本部核准。說明:二、查本部70/12/03台財稅第40060號函規定,係專指稅捐稽徵機關或本部指定之人員(註:現行法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或本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各金融機關調查納稅義務人與各該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紀錄」,以作為課稅資料時,應報經本部核准;如向各金融機構調查之資料,未涉及「資金往來紀錄」者,尚不受該函規定之限制。三、票券業固為金融業之一種,惟票券公司與客戶間買賣債、票券之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屬經營金融商品之買賣紀錄,並不涉及客戶之資金往來資料,尚無上開部函之適用。若需進一步查核該等票據之資金往來資料,仍應報經本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