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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向金融機構調查資金往來紀錄應一律報經財政部核准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0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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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各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與各該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紀錄,以作為課稅資料時,應一律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