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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向金融機構調查資金往來紀錄應一律報經財政部核准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0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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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各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與各該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紀錄,以作為課稅資料時,應一律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