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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按查定課徵之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應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23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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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之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應按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其獨資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一、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以其所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餘額計算之。二、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其經營2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應以收入較高業別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