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獨資、合夥事業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由稽徵機關依法核定所得額者,由稽徵機關以合併計算「所得稅」之方式,將核定之獨資、合夥事業之盈餘總額(即核定之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直接歸併其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核定其應補或應退之「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