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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社員將產製之彫刻品交由生產合作社共同運銷者僅就分配所得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617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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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責任○○彫刻生產合作社之個人社員,如僅將其與家庭成員所生產之彫刻品交與該社辦理共同運銷,而不對外銷售其產品且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者,該個人社員既無營業行為,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其參與共同運銷所分配之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