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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資本公積增資配股於清算時所分派之剩餘財產應列為股東營利所得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14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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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清算,該公司於82年度以土地交易增益轉列資本公積並辦理增資,其無償配發股份金額,非屬股東原出資額,此部分所分派之剩餘財產,應全數作為股東分派年度之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