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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額等於建議售價時所得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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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如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