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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年進貨額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804501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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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或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有關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仍應依規定辦理。三、計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時,其上開進貨金額,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