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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年進貨額在7萬元以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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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仍應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104.12.151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