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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以自用小客車攬客營業之收入應課綜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755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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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擅自以自用小客車攬客營業,除由主管機關依法取締處罰外,尚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