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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及合夥人於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逾越標準未准列支部分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74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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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