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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持有緩課股票因清算分派賸餘財產應全額申報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22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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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生產事業辦理解散清算,股東依持有股份比例分派賸餘財產,其股份中屬於緩課股票部分所分派之賸餘財產,股東應以全額作為分派年度之股利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說明:二、生產事業之股東取得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緩課增資股票,於該事業辦理清算結束時,其緩課原因即已消滅,股東應以緩課股票分得之全部賸餘財產額,作為分派年度之股利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不因該分配數額大於、等於或小於票面金額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