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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7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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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所持有之記名股票,如因涉訟在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股息、紅利、配股」,既經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管66四字第1189號函釋,應俟司法機關裁定後再為發給;准俟司法機關裁定後,由股東併入發放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但自司法機關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仍應視同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