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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出價購得山林地並出售地上物之所得屬一時貿易之盈餘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64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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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係指個人以自力從事農業耕種、漁撈、畜牧、植林、採礦等所得而言,納稅義務人○○君向○○糖業公司旗山糖廠購得山林地及其地上物莿竹及林木,並陸續將地上物砍伐出售獲取之所得,核非上開法條所稱所得,自不得按自力耕作林業所得及費用標準辦理。因其係出價購得,而非自行種植,其有關成本費用之計算,應依上開法條第1項第1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規定,視為一時貿易之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