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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臺投標代理人如有代理簽約亦屬營業代理人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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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營利事業委託在臺投標代理人,除在臺參加投標或報價外,如有代理簽約之行為,則該代理人依法須負有共同交付該項貨品或勞務之責任,不論其每年簽約次數之多少,均屬所得稅法第10條所稱「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者,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報繳。